如何處理評標結果不是“意中人”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采購結果不滿意的情況時有發生:假如采購人在采購前對個別供應商有承諾或對某品牌情有獨鐘,而采購結果中的中標人卻不是采購人的“意中人”,在這種情況下,采購人可能會不接受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從而不進行確認;也可能要求采購機構否決評標結果,重新組織招標等。 (本站編輯:admin)
采購代理機構是服務機構,服務是第一位的,但這并不代表要對采購人言聽計從,尤其是遇到采購人指定品牌或供應商的違規情形。那么,此時,招標機構應該怎么辦?
案例
某預算單位空調機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300萬元,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供應商。投標截止后,共有6家單位參與投標,平均報價200萬元左右。評標委員會由4位專業評委及1位采購人代表組成,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結果統計出來后,采購人代表對結果很不滿意。評標現場出現了這樣一幕:采購人代表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也拒絕出具任何書面意見,且其言語頗有微詞。之后,便憤然離席。
采購人代表不簽字不影響評標結果
本項目評標委員會有5人組成,4位是專家,1位是采購人代表。4位專家能形成多數意見,在采購人代表既不寫明書面意見,又不簽字的情況下,應該視為采購人代表同意其余專家形成的多數意見。采購人代表拒絕在評標結果統計表及評標報告上簽字,也拒絕出具任何書面意見應當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評標報告是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的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采購人不能無理由否定評標結論
經過合法程序產生的評標結果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無權擅自改變,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59條的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達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采購人對采購結果不滿意的,如果找不到法定的理由,就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要求,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
筆者認為,采購人如果認為評標結果或過程有問題,可以在評標結果確認前,向代理機構或者監管部門提出,若存在違法違規情況,將依法處理。中標結果公示后,投標供應商可以質疑,但法律沒有賦予采購人書面質疑的權利。
財政部第18號令第五十七條:在招標采購中,有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予以廢標,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供應商。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采購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準。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招標投標法條例》第五十三條: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財政部第18號令第六十三條:投標供應商對中標公告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采購單位提出質疑。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收到投標供應商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對質疑內容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