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試行)
財行〔2011〕78號
附1:通用辦公設備購置費預算標準
注:1.單位實有人數超過單位編制人數的,按編制人數計算。
注:本表中所列“長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為10年以上: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本站編輯:admin)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加強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購置管理,進一步推進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強化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有機結合,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化、精細化水 平,根據我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總體部署,我們制定了《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試行)》?,F印發給你 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試行)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試行)
本標準基于編制預算的需要,結合工作實際,規定了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實物量標準和預算標準,是中央預算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部門編制預算和財政部門審核預算的相關依據。
第一條 本標準適用于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機關,全國政協辦公廳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中央等(以下統稱中央行政單位)。
中央垂直管理系統行政單位主管部門可參照本標準對本垂管系統(不含中央本級)制定具體標準,報財政部批準后執行。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通用辦公設備家具,是指滿足中央行政單位行政辦公基本需要的設備家具,包括通用辦公設備、辦公家具 等,不含特殊需要的專業類辦公設備家具。
對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辦公設備家具,應當按照與中央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的原則,從嚴控制購置。
第三條 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包括實物量標準、價格上限標準以及使用年限標準三部分。
第四條 實物量標準實行雙向控制:
(一)按工作人員級別和內設機構數設置標準。部級以上領導,按需要配備。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司級和處級以下兩個級別進行劃分。
?。ǘ┌磫挝痪幹苾葘嵱腥藬翟O置標準。單位編制數是指獨立核算行政單位的行政編制數(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制數)。
第五條 實物量標準是在兼顧各種需要情況下,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最高數量限制標準,不是必需達到的標準。購置具有日常辦公功能的專業類辦公設備家具的,應當相應減少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數量。
第六條 價格上限標準是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價格上限,應當在通用辦公設備家具功能滿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節約經費開支。
第七條 使用年限標準是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繼續使用的通用辦公設備家具,應當繼續使用,以充分發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八條 通用辦公設備家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報廢:
?。ㄒ唬┮堰_到規定使用年限或規定技術指標無法使用的;
?。ǘ┮驌p壞無法修復或修復成本較大、無維修價值的;
(三)因設備老化、技術進步,使用成本過高,無繼續使用價值的。
報廢通用辦公設備應當經單位內部有關技術部門鑒定。報廢辦公家具應當經單位內部資產管理部門鑒定。
報廢通用辦公設備家具,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資產處置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
第九條 中央行政單位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中央行政單位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所需經費在部門(單位)公用經費等預算中列支。
新成立單位、新開展大型專項工作等特殊情況需要申請專項經費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由財政部根據本標準審核后確定。
第十一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經超標購置且可以繼續使用的資產,可繼續使用。待正常報廢到標準內時,方可按照本標準規定進行正常更新購置。
第十二條 違反本標準規定超標購置資產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財政部將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更新和調整本標準。
第十四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執行行政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其他中央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依照本標準執行。
駐外機構辦公設備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凡與本標準相抵觸的,以本標準為準。
第十六條 本標準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2.本表中所列通用辦公設備不含特殊需要的專業類設備。
3.本表中所列“長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為10年以上;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附2:辦公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