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品牌不同型號之間是否可競爭?
按照財政部《關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產品參加投標如何計算供應商家數的復函》的規定,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只能由一家供應商參加,如果有多家代理 商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投標的,應當作為一個供應商計算。那么,同一品牌不同型號之間是否可以競爭呢?近日,某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因此遇到了麻煩。 (本站編輯:admin)
代理機構自認操作合法
據介紹,今年10月,受采購人的委托,某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就其所需的醫療設備組織了公開招標。截至投標截止時間,代理機構共收到A、B、C三家公司的 投標文件。評審過程中,A公司因為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檢驗報告”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而被判做無效投標。伴隨A公司出局,此次招標也因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 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而不得不廢標。
宣布項目廢標后,代理機構當即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請求現場轉變采購方式,繼續進行采購。經財政部門批準,該項目的采購采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繼續進行。通過競爭性談判,B公司勝出。
但采購代理機構公布成交結果后,A公司卻提出了質疑:此次采購表面上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的,實踐上,根本沒有競爭性可言。因為B、C兩家公司屬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難形成有效競爭的局面。
代理機構卻認為,此次采購并沒有違反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在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只能由一家供應商參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參加 同一品牌同一型號投標的,應當作為一個供應商計算。在這次采購中,B、C兩家公司提供的雖然是同一品牌,但是他們提供的是不同型號的產品。因此,不應該受 到限制,應允許他們以兩個供應商的身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而在兩家供應商參與競爭的情況下,以競爭性談判的方式確定成交供應商是經財政部門批準后才進行 的。不滿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A公司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了投訴。
監管部門判決維持采購結果
當地財政部門審理投訴后認為,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評標過程中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不足三家的,經報政 府采購管理部門同意,可改為其他采購方式。此次采購中代理機構轉變采購方式的程序符合政府采購的規定。而根據財政部《關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產品 參加投標如何計算供應商家數的復函》的規定,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只能由一家供應商參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投標的,應當作為一個供應 商計算。在此次采購中,B、C兩家公司所投產品雖為同一品牌,但所投產品的型號卻不一樣。因此,B、C兩家公司應當作為兩家供應商來計算,具有一定的競爭 性。最終,當地財政部門判決維持代理機構的采購結果。
專家認為應該確保有效競爭
也正是因為當地財政部門的判決,代理機構感覺很欣慰:“這家供應商就是因為自己被判決無效標,心理不平衡,故意找我們的茬。兩個不同型號的東西怎么可 能沒有競爭性呢?”不過湖南某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負責人卻認為,案例中,代理機構的做法的確沒有違反政府采購的具體規定,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是很難肯定 B、C兩家公司具有實質上的競爭性的。首先,不同型號的產品價格一般都會有差異,而采購人的需求在技術參數或是型號上來說,往往是明確的;其次,代理同一 品牌的經銷商之間為了各自的利益,通常會存在一定的競爭,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勾結起來,高價賣出東西后,共享利潤。
因此,業界專家建議,雖然法律沒有限制同一品牌不同型號之間的競爭,但如果招標中出現了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只剩同一品牌不同型號的兩家供 應商時,還是不宜申請轉變為競爭性談判的方式舉行采購,除非市場上再沒有更多的廠家生產同類產品。“政府采購不僅需要公平競爭,同時也需要有效競爭。”上 海市的一位從業人員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