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誤”和“選擇性報價”須分清
不久前,某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一個服務項目的招標中,遇到一件讓其左右為難的事情: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時發現,A公司投標函中的投標報價小寫金額為 420.3173萬元,大寫金額為肆拾貳萬零叁仟壹佰柒拾叁元。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不熟悉的評標委員會隨即向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提出疑問:“政府采購 相關法律法規對投標人報價前后不一致如何處理有沒有規定?” (本站編輯:admin)
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立刻向評標委員會作了介紹: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開標時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報價 表)的內容與投標文件中明細表的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報價表)為準;投標文件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匯 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位的,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 為準。
評標委員會遂根據上述規定作出決定:“A公司的報價大小寫金額不一致,那我們就以大寫金額為準了。”可在評標現場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唱標人卻說:“那就糟了,我唱標時沒有注意到他們的投標價格不一致,唱標時我只唱了數字。”
“那麻煩了,因為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宣讀的投標價格、價格折扣和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等實質內 容,評標時不予承認。”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說,“如果此時以小寫金額為準,將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如果以大寫金 額為準,又不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一籌莫展,評標活動不知如何繼續……
上述案例有三個問題值得思考:一、A公司的不同報價應定性為“選擇性報價”還是“筆誤”?評標委員會該作何處理?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唱標人唱完標 卻未發現投標函中報價不一致的問題,算不算存在過錯?三、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評標的過程中,應如何處理采購實務與法律規定之間的關系?
本期案例邀請到的點評嘉賓是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法律專家、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常年法律顧問、北京市眾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雷鋒。
不屬于選擇性報價
上述案例中,A公司大小寫報價的不同應該定性為筆誤,而不應把它界定為選擇性報價而予以排除。因為選擇性報價一般價格差距不會太大,但上述采購中,A 公司的大小寫報價相差十倍。A公司的大寫報價多寫了個“零”,不影響報價數額,但是小寫中因此多出個“0”,就差了十倍,很明顯這屬于投標文件制作中的筆 誤。因此,對于A公司的“不同報價”,不應生搬硬套《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投標文件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 額為準”之規定,而應結合投標人投標文件中其他位置的報價,以單價匯總金額來修正總價。
只關注其一無過錯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代理機構負責唱標的工作人員如能在唱標時同時關注投標報價的大、小寫金額,注意其是否一致當然更好。但如果僅宣讀了投標報價中的大 寫金額或者小寫金額,也不能說有過錯。因為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前應當仔細核對投標報價的大、小寫是否一致,在具體的采購活動中,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大、小 寫金額也往往是一致的。因此,唱標人有理由相信投標人的大、小寫金額是一致的,可以不核對。在我看來,上述采購中,A公司在報價時存在過錯,代理機構的唱 標人沒有過錯。不應照搬有關規定
上述采購中,沒有被唱出的正確總價在評標時是可以被認可的,因為案例中未宣讀的正確報價不是唱標人故意不宣讀,也不屬于投標人故意選擇性報價,而是唱標人宣讀了一個有筆誤的報價。
在我看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條“未宣讀的投標價格、價格折扣和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評標時不予承 認”的規定,是為了避免供應商故意隱瞞報價的情況,而不是為了規范筆誤。采購代理機構首先應以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為準則,但也不能生搬硬套所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