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源交易制度改革在全國各地開展以來,因缺乏從上到下的統一規劃指導,導致各地平臺建設模式各有特點,不盡相同,在豐富改革實踐的同時,也對包括政府 采購在內的行業發展格局產生了巨大的沖擊。2014年6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等七部委研究起草了《關于整合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 方案》征求意見稿,初步提出了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的頂層設計框架。同時,針對一些地方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開展政府采購工作業務時出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財 政部專門下發了《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165號),重申了依法監管和操作的立場。結合新形勢和新要 求,筆者對如何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管理改革工作談一些個人看法。
當前我國并沒有專門的公共資源交易法,因此對公共資源的定義缺乏法律權威界定,各地往往都是以政府文件形式自行規定。從內容上看,主要都涵蓋國家投資的工 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藥品采購、國有(集體)產權(股權、經營權)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國家投資、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 相關事項的集中交易活動。1999年頒布實施的《招標投標法》規定了對招投標活動采取行政部門監督的方式,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 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進一步詳細規定各部門職責,其中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 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 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 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礦業權交易的監督管理。2003年頒布實施的《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了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的法定監管主體,實 際也是對部門管理模式的肯定。
從發展實踐看,以行政部門為主的"線條式"管理,監管主體單一,責權明確,但主要的弊病就是容易各自為政,九龍治水。也正是基于此,2010年前后各地才 有了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模式的探索,才有了"一委"、"一辦"的實踐產物。筆者認為,其改革初衷并非要取代各行業主管部門,而是通過對各個交易 活動和部門職責以類似提取公約數的方式進行整合,變"線條"式管理為"條塊"相結合的管理,從而形成橫到面,縱到底的公共資源交易一盤棋的管理體制。
對于當前公共資源交易改革領域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說明這項改革在實踐還有一些準備和配套工作沒有做到,筆者認為當前應考慮解決三個問題:一是國家層級應該 成立一個綜合指導和協調全國公共資源交易改革工作的決策機構,統籌做好公共資源交易制度改革路徑的規劃設計,并負責做好與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之間的職責 劃分,從頂層制度上確保職責邊界清晰,改革秩序不亂,避免地方因為摸著石頭過河所帶來的改革負效應。二是地方層面監管體制改革問題。從規范社會公共資源交 易活動的全局視角看,除了當前以主管部門為主的線條式管理模式外,現實的改革實踐還逐步探索出另外兩種模式,一種是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的公管部門統一監督管 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行政部門不再監督管理各自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稱之為塊式綜合監督模式,安徽省即采取這種管理模式。另一種模式是地方人民政府 成立的公管部門統一指導協調本地方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具有法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政部門繼續監督管理各自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公管部 門與行業行政部門的職能各有側重,稱之為綜合+行業監督模式,即條塊式管理,河北省即采取該模式。以上三種模式管理效力究竟孰優孰劣仍然有待觀察,但必須 保證無論何種監督模式,都必須以有效發揮監管效力,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為最終目的。 三是理順深化改革與依法行政的關系。于法無據是當前公共資源交易制度改革面臨的最大難題,無法可依的改革實踐與職權法定的行業主管部門在諸多方面都不可避 免產生摩擦。這一方面說明了改革還沒有完全納入到法治化軌道上來,另一方面也說明現行法律制度環境對改革新生事物缺乏包容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實 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總體要求。未來要全面做好公共資源交易改革實踐與現行各類法律制度 的有效銜接,改革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律。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 時修改和廢止,處理好法治規律和改革規律的矛盾關系,從而實現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改革的良性互動發展。(作者單位:河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公室)
(本站編輯:admin)